近年來,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先后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臨時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寧自然資發〔2023〕152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寧自然資規發〔2020〕10號)等政策規定,對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提出明確要求。目前,我市臨時用地審批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沒有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涉及使用國有土地的,也沒有制定相關有償使用費標準,造成我市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相對滯后,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為保障我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推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范我市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相關法規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市制定并印發了《關于規范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臨時用地范圍,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提出了臨時用地審批管理要求。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經批準可延長,最長不得超過4年。
《意見》分類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提出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審批要求。設施農業用地是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相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溫棚看護房面積控制在單層22.5 平方米以內。場區道路寬度不得超過8 米。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 5%,最大面積應控制在 15 畝以內。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 10%,最大面積應控制在 15 畝以內,涉及占用耕地的最大面積控制在10畝以內。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期限一般為5年,由經營主體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申請備案。
《意見》要求規范簽訂用地合同。明確了用地合同簽訂主體及用地期限,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涉及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與申請人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臨時用地合同期限與批準文件一致。設施農業用地合同期限不超過20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分四期繳納,每5年繳納1次。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已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權利證書登記的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地使用集體土地的,由申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兑庖姟访鞔_臨時用地或設施農業用地涉及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費標準。鑒于目前養殖產業和奶產業市場行情低迷,我市大部分養殖企業(戶)經營困難,為幫助養殖企業度過困難期,《意見》還提出了相關支持政策。
《意見》要求嚴格落實土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期限屆滿、設施農業用地的地上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自期滿之日或停止使用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自然資源局應當要求使用人提供第三方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按照經審核的土地復墾方案規定的復墾費金額在使用人賬戶內凍結必要的復墾保證金。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代為履行。
《意見》要求嚴格臨時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包括實行信息匯總和線上監管、進行信息公開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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