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靈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靈政辦規發〔2024〕5號)?,F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隨著住房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靈政辦規發〔2022〕1號)中部分內容已不再適應目前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際。為進一步拓寬住房保障覆蓋面,解決好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市穩定就業的進城(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充分發揮公租房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提升我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務水平,推動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質量發展,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建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入住管理暫行辦法》(寧建發〔2015〕101號)、《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政府令〔2021〕1號)并結合我市公租房管理實際,對《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靈政辦規發〔2022〕1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并印發了《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靈政辦規發〔2024〕5號)。
二、制定程序
市房管所具體負責《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制定完成《管理辦法(初稿)》。市住建局組織相關人員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并印發給各鄉鎮(街道辦)、紀委監委、發改、財政、民政、人社等部門征集意見建議,結合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充分研討,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辦法(審議稿)》。2024年3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再次修改完善,最終經十八屆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5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印發。
三、主要內容
《靈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靈政辦規發〔2024〕5號)共七章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使用范圍、住房保障方式和各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人社、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保障對象和標準。明確了公租房申請對象主要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市穩定就業的進城(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3類群體,細化準入條件及禁入條件;
(三)審核與分配。明確了申請流程、配租程序以及可以優先配租的情形;
(四)租金標準與收取。明確了租金收取標準以及可以租金減免的情形;
(五)管理與退出。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簽訂、房屋使用、維修責任、房屋調換、房屋騰退等管理規定;
(六)監督管理”。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使用、運營、管理過程中,違規行為的監管責任及違規行為處罰等有關規定;
(七)附則。明確了辦法實施時間及有效期限。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修改了部分部門職責分工,并將崇興鎮時代家園小區250套和馬家灘鎮90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分別交由崇興鎮人民政府和馬家灘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保障對象和標準。進一步拓寬住房保障覆蓋面,將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具有靈武市戶籍,家庭唯一住房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未享受危房改造補助政策且自愿拆除危舊房的住房困難家庭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三)審核與分配。明確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對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年內未獲得實物配租且在市場租房居住的,可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四)租金標準與收取。明確毛坯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為毛坯房的,免收6年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毛坯房的裝修費用。6年租賃期滿后,對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最低裝修標準且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按照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對不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或按照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對未按規定及租賃合同約定達到最低裝修標準的,承租人退租時應按保障標準補繳承租期間的租金。承租人自行裝修和安裝的不可拆卸物在退出時不得拆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任何補償。
(五)管理與退出。修改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責任。公共租賃住房主體結構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以及室內衛生間防水、地下管道漏水問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室內其他部位及其設施設備因使用損壞的,由承租人自行維修。
五、關鍵問題說明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
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戶籍在靈武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包含農場社區)一年以上(以戶口轉入時間為準);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2.在城市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或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無住房或家庭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2)申請人與我市用人單位或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近一年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或在我市登記注冊企業,實際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
(3)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申請家庭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農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擁有12萬元以下車輛(不含出租汽車)及10萬元以下的注冊(出資)資金,不計入可支配收入。(車輛價值以購車發票或評估報告為準)
3.在我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無住房或家庭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政府招商引資企業招聘到我市工作的非靈武市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2)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三年且工作地點在我市的新就業大學生,與我市用人單位或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3)我市行政事業單位新錄用(入職不滿三年)、調入、外聘的正式職工或掛職干部,已由組織、人社部門辦理錄(聘)用或調動手續;
(4)工作地點在我市的消防救援、退役軍人、環衛、家政服務、物業等住房困難群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務)關系滿二年。
4.具有靈武市戶籍,家庭唯一住房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未享受危房改造補助政策且自愿拆除危舊房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5.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獲得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和榮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殘的轉業、退伍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其他準入條件限制并優先輪候配租。
(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公租房?
1.在我市擁有商業用房的;
2.有待入住的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含已簽合同未取得產權證);
3.已享受經濟適用房、干部周轉住房、人才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尚未退出的;
4.曾因違反公租房管理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未滿五年的;
5.其他不得申請的情形。
(三)申請住房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6.進城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及新市民、青年人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務)合同;
7.新就業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書;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優撫等證明)。
(四)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程序
1.初審。申請人向其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對材料齊全的,由村(社區)上報至轄區鄉鎮(街道辦)審核;
2.審核。鄉鎮(街道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工作情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所在鄉鎮(街道辦)及村(社區)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提交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人社、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對申請家庭車輛、住房、社會保險或養老待遇、注冊登記、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等媒介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輪候配租。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租金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月。
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市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租金標準為3元/平方米·月。
(七)哪些情況需要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且自退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擅自調換或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
3.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或配套設施的;
4.一年內累計拖欠租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
5.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6.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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